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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摘要: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一条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其1925年的修订本中加入了第六条之二,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正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即上一条释义中讲到的内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了缩短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之间的这一差距,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相适应,进一步加大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为了切实保护我国商标在外国的正当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离标局曾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当时的认定是在仔细考察论证基础上进行的,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和商标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企业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并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出现了一批像"海尔"、"长虹"等享誉国内外的商标,促进了民族工业的发展.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虽然增加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到目前为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依法认定了196件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修改草案的讨论过程中,有人提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护驰名商标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即提高到法律的层次,而不是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的水平,以减少对驰名商标在理解和认定方面的歧义,避免在执法中造成混乱,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所以,修改后的《商标法》特别增加了该条内容."驰名商标"一词是对英文"well- knownmark"的中文翻译.所谓"驰名商标"并不是任何特定的商标,而是所有商标均可能获得的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从本条的具体规定来看,某一商标要想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必须首先通过商标局的认定,即只有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者,才能在认定后获得高于其他商标的法律保护水平,凡事先未获得这种认定的,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信誉如何,也不管被指控是以何种方式使用相关商标的,更不过问此处使用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均只能以普通商标权主张保护.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没有以任何形式作出具体界定,其具体标准由各成员国自主确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在考察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时,商标局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这里要注意的是"相关公众"的规定,即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下列指标是很能说明一定问题的,如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时间等.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即该商标的促销程度,如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等.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该商标在各国使用或注册的独占程度等.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即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使该商标驰名的因素.
只有将上述指标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够对商标的驰名程度作出准确的认定.另外,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期是不相同的.同时,这一变化是渐进的,所以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又是相对稳定的.囡此,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即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皙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注册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申请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其1925年的修订本中加入了第六条之二,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正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即上一条释义中讲到的内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了缩短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之间的这一差距,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相适应,进一步加大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为了切实保护我国商标在外国的正当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离标局曾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当时的认定是在仔细考察论证基础上进行的,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和商标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企业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并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出现了一批像"海尔"、"长虹"等享誉国内外的商标,促进了民族工业的发展.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虽然增加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到目前为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依法认定了196件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修改草案的讨论过程中,有人提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护驰名商标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即提高到法律的层次,而不是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的水平,以减少对驰名商标在理解和认定方面的歧义,避免在执法中造成混乱,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所以,修改后的《商标法》特别增加了该条内容."驰名商标"一词是对英文"well- knownmark"的中文翻译.所谓"驰名商标"并不是任何特定的商标,而是所有商标均可能获得的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从本条的具体规定来看,某一商标要想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必须首先通过商标局的认定,即只有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者,才能在认定后获得高于其他商标的法律保护水平,凡事先未获得这种认定的,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信誉如何,也不管被指控是以何种方式使用相关商标的,更不过问此处使用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均只能以普通商标权主张保护.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没有以任何形式作出具体界定,其具体标准由各成员国自主确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在考察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时,商标局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这里要注意的是"相关公众"的规定,即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下列指标是很能说明一定问题的,如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时间等.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即该商标的促销程度,如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等.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该商标在各国使用或注册的独占程度等.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即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使该商标驰名的因素.
只有将上述指标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够对商标的驰名程度作出准确的认定.另外,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期是不相同的.同时,这一变化是渐进的,所以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又是相对稳定的.囡此,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即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皙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注册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申请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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