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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及转让等问题
摘要:
1.国际注册和原属国注册的联系 国际注册和原属国的关系既有相互依赖性的一面,也有相对独立的地方,其标准是自国际注册5年为限,5年之内国际注册受原属国的注册影响,如原属国的注册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因受到诉讼而中止法律保护
1.国际注册和原属国注册的联系 国际注册和原属国的关系既有相互依赖性的一面,也有相对独立的地方,其标准是自国际注册5年为限,5年之内国际注册受原属国的注册影响,如原属国的注册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因受到诉讼而中止法律保护
1.国际注册和原属国注册的联系
国际注册和原属国的关系既有相互依赖性的一面,也有相对独立的地方,其标准是自国际注册5年为限,5年之内国际注册受原属国的注册影响,如原属国的注册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因受到诉讼而中止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应作相应的调正,如超过5年,不管原属国的注册如何变化都不影响国际注册.
我国国内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不但其基本原则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相适应,而且在法律程序上也非常一致.在商品分类方面,我国已经采用了马德里协定规定的国际尼斯分类,在审查制度上也进行了改革,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等一整套完整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对于核审驳回、申请人对核驳的申诉注册商标的转让、续展等法律程序都作了调整,使之和国际接轨.根据国家工商局的统计,截止2000年3月,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受理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0672件,中国公民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条约指定其他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1195件.可以预言,这种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将会进一步融合我国国内商标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
2.国际续展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国际续展从简单的意义来说就是国际注册的延长,对于即将到期或者已经到期的注册商标,如果不办理注册的延长(续展)手续,该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就将结束,国际局就从注册簿中划出.只要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无限期地按时办理续展,其商标的保护期限就将无限期地存在.
国际局制订了严密的国际续展程序,具体的手续在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为了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国际局将在期满6个月之前给商标国际注册人发出一份非正式的提醒通知书,提醒国际商标注册人该项注册即将到期,需要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对于没有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所有人,国际局给已经缴纳细则规定附加费的国际商标注册人"以6个月的宽展期",具体费用是在原规定费用的基础上另加50%的额外费.国际局还规定,对于国际续展的请求,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不能拒绝办理,但续展的范围仅限于注册的延长,而不能修改图案增加新商品或服务项目等新的注册内容.
每一续展期限为20年.
3.注册商标的国际转让
商标的转让是商标国际注册专用权的变更和转移,是注册商标的变更内容之一.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通过在国际注册簿上的变更、更名,完成法律程序,实现转让的合法性.
马德里协定第九条之二三对国际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由一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向另一成员国,但不是原属国国民的商标国际注册转让,由转让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将该转让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通知受让国和其它国家主管机关,并在刊登国际公告后生效.
2)转让在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进行的,国际局应征得"新商标所有人所属国的同意",如被拒绝,国际局不予登记.
3)国际局不受理将"商标转让给无权申请国际商标的人".
4)对于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转让申请,国际局虽然也同意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但因该项转让有可能引出受让人与转让人保图部分之间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似,国际局认为"各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该转让的效力".
4.《协定》中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瑞土法朗)
(一)基本注册费
20年670(瑞士法朗,下同)
首期10年430
第二期10年差额560
(二)附加费
1)含有图形要素或特殊字体的文字商标50
2)以彩色图案公告的商标400
3)宽展期,加注册费的50%
4)领土延伸费135
5)转让费135
6)更名,更址费70
(三)免费项目
1)全部注销或放弃部分国家保护;
2)申请删除或减少商品和服务.
(四)交费方式
1)通过国家主管机关(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注册费,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2)直接向国际局缴纳注册费,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以上系马德里协定的主要部分收费标准,有关其它细节,请参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第32-34条.
5.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协定缔约国:
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埃及、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朝鲜、越南、南斯拉夫捷克共和国、古巴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白俄罗斯、克罗地亚、吉尔吉斯坦、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尔多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波兰、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塞拉利昂、肯尼亚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国际注册和原属国的关系既有相互依赖性的一面,也有相对独立的地方,其标准是自国际注册5年为限,5年之内国际注册受原属国的注册影响,如原属国的注册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因受到诉讼而中止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应作相应的调正,如超过5年,不管原属国的注册如何变化都不影响国际注册.
我国国内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不但其基本原则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相适应,而且在法律程序上也非常一致.在商品分类方面,我国已经采用了马德里协定规定的国际尼斯分类,在审查制度上也进行了改革,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等一整套完整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对于核审驳回、申请人对核驳的申诉注册商标的转让、续展等法律程序都作了调整,使之和国际接轨.根据国家工商局的统计,截止2000年3月,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受理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0672件,中国公民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条约指定其他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1195件.可以预言,这种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将会进一步融合我国国内商标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
2.国际续展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国际续展从简单的意义来说就是国际注册的延长,对于即将到期或者已经到期的注册商标,如果不办理注册的延长(续展)手续,该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就将结束,国际局就从注册簿中划出.只要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无限期地按时办理续展,其商标的保护期限就将无限期地存在.
国际局制订了严密的国际续展程序,具体的手续在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为了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国际局将在期满6个月之前给商标国际注册人发出一份非正式的提醒通知书,提醒国际商标注册人该项注册即将到期,需要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对于没有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所有人,国际局给已经缴纳细则规定附加费的国际商标注册人"以6个月的宽展期",具体费用是在原规定费用的基础上另加50%的额外费.国际局还规定,对于国际续展的请求,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不能拒绝办理,但续展的范围仅限于注册的延长,而不能修改图案增加新商品或服务项目等新的注册内容.
每一续展期限为20年.
3.注册商标的国际转让
商标的转让是商标国际注册专用权的变更和转移,是注册商标的变更内容之一.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通过在国际注册簿上的变更、更名,完成法律程序,实现转让的合法性.
马德里协定第九条之二三对国际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由一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向另一成员国,但不是原属国国民的商标国际注册转让,由转让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将该转让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通知受让国和其它国家主管机关,并在刊登国际公告后生效.
2)转让在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进行的,国际局应征得"新商标所有人所属国的同意",如被拒绝,国际局不予登记.
3)国际局不受理将"商标转让给无权申请国际商标的人".
4)对于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转让申请,国际局虽然也同意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但因该项转让有可能引出受让人与转让人保图部分之间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似,国际局认为"各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该转让的效力".
4.《协定》中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瑞土法朗)
(一)基本注册费
20年670(瑞士法朗,下同)
首期10年430
第二期10年差额560
(二)附加费
1)含有图形要素或特殊字体的文字商标50
2)以彩色图案公告的商标400
3)宽展期,加注册费的50%
4)领土延伸费135
5)转让费135
6)更名,更址费70
(三)免费项目
1)全部注销或放弃部分国家保护;
2)申请删除或减少商品和服务.
(四)交费方式
1)通过国家主管机关(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注册费,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2)直接向国际局缴纳注册费,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以上系马德里协定的主要部分收费标准,有关其它细节,请参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第32-34条.
5.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协定缔约国:
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埃及、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朝鲜、越南、南斯拉夫捷克共和国、古巴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白俄罗斯、克罗地亚、吉尔吉斯坦、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尔多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波兰、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塞拉利昂、肯尼亚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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