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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0-03-20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作品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作品的种类的多样性.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已发表的作品和尚未发表的作品 根据作品是否发表,可将作品划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尚未发表的作品. 已发表的作品是指作品
  作品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作品的种类的多样性.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已发表的作品和尚未发表的作品
  根据作品是否发表,可将作品划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尚未发表的作品.
  已发表的作品是指作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已公之于众;而尚未发表的作品则为作品虽已创作完成但尚未公之于众.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明确和掌握著作权法对尚未发表作品的保护.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外,在著作权限制制度中,能够作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对象的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对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不得进行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使用.
  二、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
  根据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不同,可将作品划分为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
  原创作品是指作者直接通过自己的首次创作行为所完成的作品.演绎作品一般也称为二次作品,是指在既存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再创作行为所完成的作品,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将电影改编为连环画,将诗改为剧本,将雕刻转化为绘画,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译为另一种语言等.演绎作品一般是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创作完成的作品.这种划分的意义和目的,在于明确和掌握演绎作品本身具有独立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2、14条分别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三、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根据作品的创作和所属工作单位的工作是否有关,可将作品划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之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作者创作的目的是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且作者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依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通常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非职务作品,则是指作者不以履行所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务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对此,作者所在单位无优先使用权和两年期限的专有使用权.关于职务作品的内涵及归属,一般认为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汇编方式出版其创作的作品.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职务作品的属性以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四、单一作品和合作作品
  根据创作作品作者的人数不同,可将作品划分为单一作品和合作作品.
  单一作品,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仅为一人.通常情况下,该作品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明确.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种划分的意义和作用,在于明确和掌握作品作者的人数的不同,意味着作者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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