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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按照理论界的一般理解
摘要:
著作人身权,又称作者人格权或精神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权利. 1.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三个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
著作人身权,又称作者人格权或精神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权利. 1.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三个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
著作人身权,又称作者人格权或精神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权利.
1.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三个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这是由于它们各自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后者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不是以自然人的生命现象为法律事实,而是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所以它不因创作者的生命完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基于作品的存在而依附其上,在理论上可能无限存在,因而其期限不受限制.
2.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对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公开,即作品从个人控制的私密状态进入社会公共场合,使作品能够被公众能够自由地接触、了解和利用.作品公之于众并不要求它已实际被公众看到或者听到,只要存在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即可.公开作品的方式有出版发行、公开陈列、现场表演、媒体播送、网络传输等.应当注意,作品发表是一种公之于众的行为,因此如果作品涉及他人隐私或使用了他人的肖像,那么作品发表应当征得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视为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
通常著作权人对一件作品只有一项发表权,但是他可以分多次行使.例如他可以将作品分成不同的部分逐次发表.原则上作品一经全部公之于众,这项权利也就耗尽了.但是作品本身发表之后,其演绎作品仍有独立的发表权,当然这项权利属于演绎者.不过由于演绎创作常常要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故原作著作权人实际上对演绎作品的发表有间接的影响.如果在作品发表之前,作者已经将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让与他人或授予他人使用,那么因为著作财产权的行使或利用而公开发表的作品,作者不得反对.这里推定著作人已同意发表其著作.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如果美术作品原件尚未发表而原件所有权已经转让的,原件所有人可以公开展示该作品,不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行使发表权的主体通常是作者,当作者身份不明时,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又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其死后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原件所有人可以发表:50年以后则任何人都可以发表作品.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种,署名权具有排他性、永久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征.《伯尔尼公约》中所说的署名权,包括如下四项内容:
①作者有权以任何方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其名(署真名、假名或匿名).
②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其作品上署其名(即禁止"冒名").
③作者还有权反对未作出应有贡献的他人强行作为"合作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④作者尤其有权反对他人在作品上删除自己的名字而署以他人的名字
关于署名权的内容,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理论界的一般理解,署名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是否以及如何署名(署真名、笔名、艺名还是假名)是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署名.其中,前者是积极权利,后者是消极权利.
署名权是著作权人身权内容的一部分,但它可以与著作财产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例如《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署名权也归作者享有,而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署名权的保护期,法律没有规定时间上的限制.作者生前,署名权由作者自己行使:作者死后,署名权仍属于作者,但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对文字、用语的修正.作品是作者思想观点的反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作者的思想观点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赋予作者修改权,体现了对作者创作自由的尊重.
修改权的效力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有权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有权承认他人对作品已经作出的修改,有权要求他人尊重作者修改作品的意愿,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修改作品的行为.事实上,修改权的积极行使,是要求他人尊重作者修改作品的意愿.但是修改权不是绝对的.作者完成创作后,将著作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此后,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观点发生变化,希望修改作品,但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受让人或作品原件所有人有权拒绝作者的修改请求.此时,作者的修改自由因为第三人利益的介入而受到制约,已经不可能不受干涉地行使修改自由.如美术作品,若原件卖出后,作者欲对之进行修改,一般应先取得买方的同意,这样作者的修改权就受到物权的限制.
关于修改权,应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①委托作品,在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情况下,修改权原则上由受托人享有,但是受托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影响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或者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②合作作品的修改比较复杂,一般须全部作者协商一致方可对作品作出修改.
③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修改权.死者的作品的修改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修改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④无须经作者同意即可行使修改权.《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报社、期刊社对内容的修改,仍应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成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其内容、情节和主题思想的完整性.如果未经许可而援用原作的故事创作后续作品也可能触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完整性还包括作品的标题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以及作品中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联系.如果未经作者认可,他人擅自改换作品具有独特含义的标题或者利用原曲另填新词也是对该权利的侵害.对作品完整性的破坏也可以反映在再现的方式上,如用一种取笑的、调侃的腔调来演唱严肃歌曲在放电影的过程中任意插播广告等.
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包括《伯尔尼公约》)只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或称尊重作品权),而未明确规定修改权.一般认为,这些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包括了修改权的内容.《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在我国,多数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也主张"虽然法律上将这两项权利独立并列,但理论上一般认为它们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正反面",因而建议取消修改权,并借鉴德国等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增加"收回作品权"和"接触作品权".
3.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期限限制.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的作品和职务作品,发表权保护期至作品完成(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三个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这是由于它们各自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后者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不是以自然人的生命现象为法律事实,而是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所以它不因创作者的生命完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基于作品的存在而依附其上,在理论上可能无限存在,因而其期限不受限制.
2.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对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公开,即作品从个人控制的私密状态进入社会公共场合,使作品能够被公众能够自由地接触、了解和利用.作品公之于众并不要求它已实际被公众看到或者听到,只要存在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即可.公开作品的方式有出版发行、公开陈列、现场表演、媒体播送、网络传输等.应当注意,作品发表是一种公之于众的行为,因此如果作品涉及他人隐私或使用了他人的肖像,那么作品发表应当征得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视为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
通常著作权人对一件作品只有一项发表权,但是他可以分多次行使.例如他可以将作品分成不同的部分逐次发表.原则上作品一经全部公之于众,这项权利也就耗尽了.但是作品本身发表之后,其演绎作品仍有独立的发表权,当然这项权利属于演绎者.不过由于演绎创作常常要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故原作著作权人实际上对演绎作品的发表有间接的影响.如果在作品发表之前,作者已经将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让与他人或授予他人使用,那么因为著作财产权的行使或利用而公开发表的作品,作者不得反对.这里推定著作人已同意发表其著作.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如果美术作品原件尚未发表而原件所有权已经转让的,原件所有人可以公开展示该作品,不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行使发表权的主体通常是作者,当作者身份不明时,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又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其死后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原件所有人可以发表:50年以后则任何人都可以发表作品.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种,署名权具有排他性、永久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征.《伯尔尼公约》中所说的署名权,包括如下四项内容:
①作者有权以任何方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其名(署真名、假名或匿名).
②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其作品上署其名(即禁止"冒名").
③作者还有权反对未作出应有贡献的他人强行作为"合作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④作者尤其有权反对他人在作品上删除自己的名字而署以他人的名字
关于署名权的内容,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理论界的一般理解,署名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是否以及如何署名(署真名、笔名、艺名还是假名)是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署名.其中,前者是积极权利,后者是消极权利.
署名权是著作权人身权内容的一部分,但它可以与著作财产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例如《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署名权也归作者享有,而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署名权的保护期,法律没有规定时间上的限制.作者生前,署名权由作者自己行使:作者死后,署名权仍属于作者,但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对文字、用语的修正.作品是作者思想观点的反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作者的思想观点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赋予作者修改权,体现了对作者创作自由的尊重.
修改权的效力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有权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有权承认他人对作品已经作出的修改,有权要求他人尊重作者修改作品的意愿,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修改作品的行为.事实上,修改权的积极行使,是要求他人尊重作者修改作品的意愿.但是修改权不是绝对的.作者完成创作后,将著作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此后,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观点发生变化,希望修改作品,但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受让人或作品原件所有人有权拒绝作者的修改请求.此时,作者的修改自由因为第三人利益的介入而受到制约,已经不可能不受干涉地行使修改自由.如美术作品,若原件卖出后,作者欲对之进行修改,一般应先取得买方的同意,这样作者的修改权就受到物权的限制.
关于修改权,应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①委托作品,在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情况下,修改权原则上由受托人享有,但是受托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影响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或者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②合作作品的修改比较复杂,一般须全部作者协商一致方可对作品作出修改.
③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修改权.死者的作品的修改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修改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④无须经作者同意即可行使修改权.《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报社、期刊社对内容的修改,仍应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成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其内容、情节和主题思想的完整性.如果未经许可而援用原作的故事创作后续作品也可能触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完整性还包括作品的标题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以及作品中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联系.如果未经作者认可,他人擅自改换作品具有独特含义的标题或者利用原曲另填新词也是对该权利的侵害.对作品完整性的破坏也可以反映在再现的方式上,如用一种取笑的、调侃的腔调来演唱严肃歌曲在放电影的过程中任意插播广告等.
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包括《伯尔尼公约》)只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或称尊重作品权),而未明确规定修改权.一般认为,这些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包括了修改权的内容.《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在我国,多数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也主张"虽然法律上将这两项权利独立并列,但理论上一般认为它们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正反面",因而建议取消修改权,并借鉴德国等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增加"收回作品权"和"接触作品权".
3.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期限限制.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的作品和职务作品,发表权保护期至作品完成(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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