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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摘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十分广泛,但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可充当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些作品虽然具有作品的形式,但因其缺乏独创性而不具备作品的本质属性;有的即使有独创性,但在各国立法例上,或出于本国政策的考虑,或出于社会公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十分广泛,但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可充当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些作品虽然具有作品的形式,但因其缺乏独创性而不具备作品的本质属性;有的即使有独创性,但在各国立法例上,或出于本国政策的考虑,或出于社会公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十分广泛,但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可充当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些作品虽然具有作品的形式,但因其缺乏独创性而不具备作品的本质属性;有的即使有独创性,但在各国立法例上,或出于本国政策的考虑,或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常将某些作品排除于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基于各国文化历史、政治制度及立法体系的不同,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规定也有所差异.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4款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由缔约各国国内立法确定."《德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令、官方公告、通告、判决及为判决撰写的官方指导原则不享受著作权保护."《意大利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国家或政策部门的法令文件,无论是意大利的或外国的,均不适用本法."《日本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凡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著作物,都不得成为著作权的标的:宪法及其他法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发布的布告、训令、通知及其他类似的文书、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和审判以及行政厅按照审判程序所作出的裁决与决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完成的第三项所列作品的翻译作品和编辑作品."《美国版权法》第105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政策的作品."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为著作权的标的:宪法、法令及公文文书;标语及通用的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时历;单纯传达事实的新闻报道;各类考试试题."由于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对作品采取的是注册主义,故该法第6条还规定:"依法应受审查而未经该管理机关审查核准者;经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不得申请著作权注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概览国际公约及各国著作权立法的规定,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法规等
这里的法律法规包括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和审判机关所作的裁决及其正式译文,以政府名义所发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报告及其正式译文等.
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是指各种科学定律和公式,已公开通用的数据、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日历、通用表格、账簿、银行支票等.三、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表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
对于作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统印刷技术使得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故作品是固定的;而在网络中作品是动态的,并可能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而非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在互联网之间传播的信息可能仅仅是一些数据,有时并不符合传统版权的定义.传统作品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显,而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之间可能失去界限,如用户随机选择的作品.电子出版、联机会议、联机编辑、云计算、资源聚集、非交互计算的应用使得作品著作权及所有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事实作品.事实作品是指对物质世界进行真实描述与代表的作品.如地图、电话号码本、数据库与新闻记录等.该类作品的价值因作者对信息、事实的采集而产生.表达的方式有的是对真实世界的物质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如地图(地图编制过程:测绘———平面记载———编绘———地图);有的是按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的真实描述,如科学记录电影;有的是按照自然顺序排列,如数字顺序、读音顺序、笔画顺序、地区顺序、国家顺序、元素周期顺序等;有的则表现为信息模型,如文献摘要;还有对自然的记录,如地理遥感信息.此外,实践中使用的经济指数与市场信息,如股市行情,统计资料,气象、海洋、矿藏、水文等信息等也可能被认为是事实作品.
3.功能作品.功能作品是指用来描述作品目的在于发挥某种特定功能的作品.其价值取决于作品所描述的步骤、程序、顺序,目的在于通过这些步骤而实现特定的功能.如计算机程序、工程设计图、舞谱、乐谱、操作手册、安装指南、说明书等.
4.其他可能会构成作品的情况,如作品名称、广告用语以及书信等.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4款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由缔约各国国内立法确定."《德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令、官方公告、通告、判决及为判决撰写的官方指导原则不享受著作权保护."《意大利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国家或政策部门的法令文件,无论是意大利的或外国的,均不适用本法."《日本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凡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著作物,都不得成为著作权的标的:宪法及其他法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发布的布告、训令、通知及其他类似的文书、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和审判以及行政厅按照审判程序所作出的裁决与决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完成的第三项所列作品的翻译作品和编辑作品."《美国版权法》第105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政策的作品."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为著作权的标的:宪法、法令及公文文书;标语及通用的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时历;单纯传达事实的新闻报道;各类考试试题."由于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对作品采取的是注册主义,故该法第6条还规定:"依法应受审查而未经该管理机关审查核准者;经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不得申请著作权注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概览国际公约及各国著作权立法的规定,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法规等
这里的法律法规包括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和审判机关所作的裁决及其正式译文,以政府名义所发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报告及其正式译文等.
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是指各种科学定律和公式,已公开通用的数据、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日历、通用表格、账簿、银行支票等.三、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表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
对于作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统印刷技术使得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故作品是固定的;而在网络中作品是动态的,并可能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而非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在互联网之间传播的信息可能仅仅是一些数据,有时并不符合传统版权的定义.传统作品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显,而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之间可能失去界限,如用户随机选择的作品.电子出版、联机会议、联机编辑、云计算、资源聚集、非交互计算的应用使得作品著作权及所有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事实作品.事实作品是指对物质世界进行真实描述与代表的作品.如地图、电话号码本、数据库与新闻记录等.该类作品的价值因作者对信息、事实的采集而产生.表达的方式有的是对真实世界的物质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如地图(地图编制过程:测绘———平面记载———编绘———地图);有的是按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的真实描述,如科学记录电影;有的是按照自然顺序排列,如数字顺序、读音顺序、笔画顺序、地区顺序、国家顺序、元素周期顺序等;有的则表现为信息模型,如文献摘要;还有对自然的记录,如地理遥感信息.此外,实践中使用的经济指数与市场信息,如股市行情,统计资料,气象、海洋、矿藏、水文等信息等也可能被认为是事实作品.
3.功能作品.功能作品是指用来描述作品目的在于发挥某种特定功能的作品.其价值取决于作品所描述的步骤、程序、顺序,目的在于通过这些步骤而实现特定的功能.如计算机程序、工程设计图、舞谱、乐谱、操作手册、安装指南、说明书等.
4.其他可能会构成作品的情况,如作品名称、广告用语以及书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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