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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时才享有专有使用权
摘要: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标的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等权利. 1.商标使用权 商标的使用权即专有使用权,是商标的各项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占据核心地位,其他权利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标的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等权利. 1.商标使用权 商标的使用权即专有使用权,是商标的各项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占据核心地位,其他权利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标的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等权利.
1.商标使用权
商标的使用权即专有使用权,是商标的各项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占据核心地位,其他权利均从商标使用权中衍生而来.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权效力的范围,一方面专有使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如果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专有使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人只有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时才享有专有使用权,如果在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则不享有专有使用权.
2.商标禁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权人所享有的禁用权,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规定表明,商标禁用权的效力范围不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还扩展到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当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时,禁用权的效力范围还将进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商标禁用权的效力范围要大于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有关商标禁用权的上述规定是出于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3.商标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没有商标局的核准,即便双方就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受让人也无法取得商标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限制:
商标注册人转让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应当将该注册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专用权全部转让给同一受让人,不能分拆转让.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
联合商标不得分别转让.
共有商标的转让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转让共有商标的行为无效.
4.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是实现商标功能的惟一途径,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显示其价值.注册商标可由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也可以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只是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有条件有期限的转移给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人.
商标具有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功能,被许可人在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时应当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对此,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如下: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可分为普通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
5.商标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届满时,商标权人有依法定程序延展其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但商标的使用却具有不间断性,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期届满后,如果原商标权人还愿意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就可以通过续展程序来完成.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的重复申请,续展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权人就可继续享有商标权.
1.商标使用权
商标的使用权即专有使用权,是商标的各项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占据核心地位,其他权利均从商标使用权中衍生而来.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权效力的范围,一方面专有使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如果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专有使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人只有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时才享有专有使用权,如果在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则不享有专有使用权.
2.商标禁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权人所享有的禁用权,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规定表明,商标禁用权的效力范围不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还扩展到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当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时,禁用权的效力范围还将进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商标禁用权的效力范围要大于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有关商标禁用权的上述规定是出于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3.商标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没有商标局的核准,即便双方就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受让人也无法取得商标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限制:
商标注册人转让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应当将该注册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专用权全部转让给同一受让人,不能分拆转让.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
联合商标不得分别转让.
共有商标的转让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转让共有商标的行为无效.
4.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是实现商标功能的惟一途径,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显示其价值.注册商标可由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也可以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只是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有条件有期限的转移给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人.
商标具有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功能,被许可人在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时应当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对此,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如下: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可分为普通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
5.商标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届满时,商标权人有依法定程序延展其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但商标的使用却具有不间断性,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期届满后,如果原商标权人还愿意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就可以通过续展程序来完成.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的重复申请,续展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权人就可继续享有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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