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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制定的过程
摘要:
1.争议阶段 1982年,GATT首次将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列入议程.1985年,GATT总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GATT是否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分歧比较大. 以美国、瑞士为代表的发达
1.争议阶段 1982年,GATT首次将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列入议程.1985年,GATT总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GATT是否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分歧比较大. 以美国、瑞士为代表的发达
1.争议阶段
1982年,GATT首次将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列入议程.1985年,GATT总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GATT是否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分歧比较大.
以美国、瑞士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8轮谈判;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任务,应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它们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如印度的代表所形容,如果把知识产权问题加到关贸总协定中,就如同把病毒输入计算机一样,其结果只会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中已存在的不平衡.
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前,各国仍然还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
2.谈判阶段
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决定,关贸总协定缔约谈判达成一项多边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且使保护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不至于成为公平贸易的障碍.
从谈判的整个情况看,讨论的主要焦点问题是:
(1)保护的标准.即通过一个协议,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标准,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是否能接受.
(2)停止单边制裁.多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对所谓的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的东南亚、拉丁美洲和一些发达国家,常常威胁使用贸易报复,因此,受到贸易报复威胁的国家认为,如果要他们在知识产权协议上签字,采取单边制裁的发达国家就必须放弃使用单边贸易制裁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办法.他们希望确保知识产权协议所提供的多边解决争议的办法能够替代单边制裁的办法,而不仅仅是对单边制裁办法的补充.(3)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限制.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不是关于更加自由的贸易,而是关于更多的保护.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给予发明者或作者提供了一种临时的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发明或不得复制其作品.但发展中国家要求大公司不得滥用其独占权,以致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4)过渡期问题.知识产权协议要求一些国家就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做法进行重大修改,因为在这些国家,盗版和假冒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但是,改变国内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应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5)知识产权协议是否应当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协议.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关贸总协定不是确立知识产权标准的地方,这一工作应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去解决,因为该组织管理了20多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而发达国家希望在关贸总协定下有一个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即使这样一个公约参加者有限,也比大家都参加低水平的公约好.
3.形成阶段
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发起的第8轮谈判中,瑞士等20个国家提出把"服务贸易"、"投资保护"和"知识产权"作为三个新议题纳入谈判范围的提案.尽管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将知识产权问题引入国际贸易中,甚至发达国家内部意见亦未能取得一致,但贸易大国之间的共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各方的努力,求同存异,到1990年底,在乌拉圭回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已基本成为定局.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获得通过.
1982年,GATT首次将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列入议程.1985年,GATT总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GATT是否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分歧比较大.
以美国、瑞士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8轮谈判;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任务,应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它们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如印度的代表所形容,如果把知识产权问题加到关贸总协定中,就如同把病毒输入计算机一样,其结果只会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中已存在的不平衡.
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前,各国仍然还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
2.谈判阶段
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决定,关贸总协定缔约谈判达成一项多边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且使保护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不至于成为公平贸易的障碍.
从谈判的整个情况看,讨论的主要焦点问题是:
(1)保护的标准.即通过一个协议,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标准,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是否能接受.
(2)停止单边制裁.多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对所谓的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的东南亚、拉丁美洲和一些发达国家,常常威胁使用贸易报复,因此,受到贸易报复威胁的国家认为,如果要他们在知识产权协议上签字,采取单边制裁的发达国家就必须放弃使用单边贸易制裁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办法.他们希望确保知识产权协议所提供的多边解决争议的办法能够替代单边制裁的办法,而不仅仅是对单边制裁办法的补充.(3)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限制.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不是关于更加自由的贸易,而是关于更多的保护.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给予发明者或作者提供了一种临时的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发明或不得复制其作品.但发展中国家要求大公司不得滥用其独占权,以致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4)过渡期问题.知识产权协议要求一些国家就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做法进行重大修改,因为在这些国家,盗版和假冒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但是,改变国内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应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5)知识产权协议是否应当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协议.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关贸总协定不是确立知识产权标准的地方,这一工作应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去解决,因为该组织管理了20多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而发达国家希望在关贸总协定下有一个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即使这样一个公约参加者有限,也比大家都参加低水平的公约好.
3.形成阶段
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发起的第8轮谈判中,瑞士等20个国家提出把"服务贸易"、"投资保护"和"知识产权"作为三个新议题纳入谈判范围的提案.尽管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将知识产权问题引入国际贸易中,甚至发达国家内部意见亦未能取得一致,但贸易大国之间的共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各方的努力,求同存异,到1990年底,在乌拉圭回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已基本成为定局.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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