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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合一”还是“二审合一”: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纪元.截至2015年8月20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计10795件,审结4160件,审判效果获得社会赞誉.司法体制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纪元.截至2015年8月20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计10795件,审结4160件,审判效果获得社会赞誉.司法体制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纪元.截至2015年8月20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计10795件,审结4160件,审判效果获得社会赞誉.司法体制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知识产权法院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毫无疑问,高效、公正的专业化审判道路必将代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未来走向.从国际层面来讲,虽然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方式却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单一行政确权的专门法院,如德国和2016年前的韩国;二是行政、民事案件"二审合一"的专门法院,如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三是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专门法院,如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就知识产权案件而言,较之于一般案件更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学问题,多数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涉及更多的是专业技术问题,仅具有法学背景的一般法官难以胜任.再者,知识产权法自身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特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一些诉求,如商标权的撤销、专利权的宣告无效等,需要行政部门的认定,如此一来,相关行政诉讼必然牵涉其中,造成审理权限分散,以致拖延案件审理周期,影响知识产权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审理,其弊端不言而喻.鉴于诸多知识产权纠纷涉及专利、商标的有效性,且争议较大,普通法院难以把握裁量标准,因此部分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组织形式审理确权纠纷,1961年成立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是此类单一确权制国家的典型代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是德国最年轻、专业化程度最高、规模最大的一个法院,它有其独特的产生方式和组织结构,是欧洲唯一的特殊法院.在人员构成上,联邦专利法院由司法人员(从各州法院中调任)和技术人员(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中选任)构成,因此专利法院审案,很少需要技术专家到庭作证,审案进度和专业水准都得到了显著提升.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不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受理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的专属上诉法院.它受理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案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和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案件的上诉.虽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并不限于专利,但是对于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的商标和著作权的相关案件,其不具有管辖权.④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于涉及专利案件的审理,涵盖行政和民事案件,属于"二审合一"模式.另外,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模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也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采取的正是此种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财产法院"打破了我国台湾地区长期实施的司法二元体制,施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对于规范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程序,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专业水准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我国台湾地区审判效率大幅提升,得益于以设立智慧财产法院为核心进行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改革,从而在整体上实现了我国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
综上可以看出,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已经在国际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达成共识,但是具体采取何种审理模式却存在较大差异.从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考虑,"三审合一"是最佳选择,同时也对审判组织结构和人员提出最高要求.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改革成本的角度考虑,"二审合一"和单一确权制具有明显优势.我国在筹备知识产权法院之初,曾有过诸多对于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模式的探讨,在国际层面上,这一争论也从未停息.持客观之尺度以评价,"三审合一"还是"二审合一",不能仅仅从制度自身来考虑,毕竟脱离一个国家的国情单纯谈论法律制度的优劣毫无意义,知识产权制度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践自然彰显国际知识产权理论的最新成就,但是未必能够适应我国的文化土壤.因此,虽然国际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确实可以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改革样本,但是建立在我国国情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更为重要,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未来根据司法实践发展予以适时调整和完善都在常理之中.
就知识产权案件而言,较之于一般案件更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学问题,多数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涉及更多的是专业技术问题,仅具有法学背景的一般法官难以胜任.再者,知识产权法自身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特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一些诉求,如商标权的撤销、专利权的宣告无效等,需要行政部门的认定,如此一来,相关行政诉讼必然牵涉其中,造成审理权限分散,以致拖延案件审理周期,影响知识产权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审理,其弊端不言而喻.鉴于诸多知识产权纠纷涉及专利、商标的有效性,且争议较大,普通法院难以把握裁量标准,因此部分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组织形式审理确权纠纷,1961年成立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是此类单一确权制国家的典型代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是德国最年轻、专业化程度最高、规模最大的一个法院,它有其独特的产生方式和组织结构,是欧洲唯一的特殊法院.在人员构成上,联邦专利法院由司法人员(从各州法院中调任)和技术人员(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中选任)构成,因此专利法院审案,很少需要技术专家到庭作证,审案进度和专业水准都得到了显著提升.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不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受理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的专属上诉法院.它受理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案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和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案件的上诉.虽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并不限于专利,但是对于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的商标和著作权的相关案件,其不具有管辖权.④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于涉及专利案件的审理,涵盖行政和民事案件,属于"二审合一"模式.另外,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模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也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采取的正是此种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财产法院"打破了我国台湾地区长期实施的司法二元体制,施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对于规范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程序,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专业水准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我国台湾地区审判效率大幅提升,得益于以设立智慧财产法院为核心进行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改革,从而在整体上实现了我国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
综上可以看出,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已经在国际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达成共识,但是具体采取何种审理模式却存在较大差异.从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考虑,"三审合一"是最佳选择,同时也对审判组织结构和人员提出最高要求.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改革成本的角度考虑,"二审合一"和单一确权制具有明显优势.我国在筹备知识产权法院之初,曾有过诸多对于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模式的探讨,在国际层面上,这一争论也从未停息.持客观之尺度以评价,"三审合一"还是"二审合一",不能仅仅从制度自身来考虑,毕竟脱离一个国家的国情单纯谈论法律制度的优劣毫无意义,知识产权制度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践自然彰显国际知识产权理论的最新成就,但是未必能够适应我国的文化土壤.因此,虽然国际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确实可以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改革样本,但是建立在我国国情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更为重要,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未来根据司法实践发展予以适时调整和完善都在常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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