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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旅游费算福利费吗
摘要:
实务中, 许多企业为了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往往会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 值得关注的是, 企业福利费的扣除 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企业带来 一定的税务风险. 案例引入 01 大连市R公司于
实务中, 许多企业为了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往往会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 值得关注的是, 企业福利费的扣除 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企业带来 一定的税务风险. 案例引入 01 大连市R公司于
实务中,
许多企业为了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往往会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
值得关注的是,
企业福利费的扣除
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企业带来
一定的税务风险.
案例引入
01
大连市R公司于2019年计提福利费20万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019年,该公司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约16元,其余4万元为已计提并在管理费用列支,但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该企业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对未实际支出的4万元福利费做纳税调增处理.税务机关经检查,要求R公司进行相应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计提的福利费未实际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个问题,常出现在"老会计"群体,他们习惯了过去关于福利费的计算扣除方式,忽视了税法的变化.
事实上,福利费的扣除方式早在2008年就发生了改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准确理解.
02
大连市K公司2018年的全年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不过,主管税务机关在对K公司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了13万元员工旅游费用.K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这笔13万元的旅游费用,属于福利费支出,且已经实际发生,故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经检查后,要求K公司对这笔13万旅游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在实际工作中,像K公司一样踩"红线"的企业还有不少.这些企业财务人员觉得,企业为员工负担的旅游费用,属于福利费,理所当然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然而,税法其实对职工福利费的确定口径作了明确的规定,与日常认知的福利费口径并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
税法聚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有三类:
1
第一类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第二类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第三类则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结合税收法规来看,员工的旅游费用并不属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畴.企业应当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能理所当然,更不能明知故犯.同时,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依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处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许多企业为了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往往会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
值得关注的是,
企业福利费的扣除
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企业带来
一定的税务风险.
案例引入
01
大连市R公司于2019年计提福利费20万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019年,该公司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约16元,其余4万元为已计提并在管理费用列支,但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该企业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对未实际支出的4万元福利费做纳税调增处理.税务机关经检查,要求R公司进行相应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计提的福利费未实际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个问题,常出现在"老会计"群体,他们习惯了过去关于福利费的计算扣除方式,忽视了税法的变化.
事实上,福利费的扣除方式早在2008年就发生了改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准确理解.
02
大连市K公司2018年的全年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不过,主管税务机关在对K公司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了13万元员工旅游费用.K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这笔13万元的旅游费用,属于福利费支出,且已经实际发生,故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经检查后,要求K公司对这笔13万旅游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在实际工作中,像K公司一样踩"红线"的企业还有不少.这些企业财务人员觉得,企业为员工负担的旅游费用,属于福利费,理所当然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然而,税法其实对职工福利费的确定口径作了明确的规定,与日常认知的福利费口径并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
税法聚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有三类:
1
第一类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第二类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第三类则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结合税收法规来看,员工的旅游费用并不属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畴.企业应当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能理所当然,更不能明知故犯.同时,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依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处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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