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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财务人该如何做好应对工作
摘要: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一) 日子总是要过的.抗击疫情的同时,企业也要积极组织复工复产,确保能够活下来、能够持续发展.企业复工复产,财务人应做好哪些应对工作?对此,联创在研读近期国家颁布若干税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企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一) 日子总是要过的.抗击疫情的同时,企业也要积极组织复工复产,确保能够活下来、能够持续发展.企业复工复产,财务人应做好哪些应对工作?对此,联创在研读近期国家颁布若干税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企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一)
日子总是要过的.抗击疫情的同时,企业也要积极组织复工复产,确保能够活下来、能够持续发展.企业复工复产,财务人应做好哪些应对工作?对此,联创在研读近期国家颁布若干税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大家梳理如下问题.
一、对企业复工保障措施的正确处理
主要涉及购买口罩、酒精及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支出的处理.
1.增值税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支出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应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前提下,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发放给员工的口罩应否代扣代缴个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现金,则应代扣代缴个税,并且也应作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
3.所得税前扣除.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支出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允许据实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上,应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对捐赠支出及时处理
1.企业捐赠现金的处理.只涉及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凭有效票据全额税前扣除问题.
2.企业捐赠货物的处理.既涉及会计处理,又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等涉税处理.
进行会计处理必须先解决增值税及消费税问题.这里我们举例说明,假定某汽车生产企业2020年1月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10辆小汽车(成本100万元,不含税售价120万元).
依9号公告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但特别提醒企业注意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两个处理:一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二是进项税额转出.对于抗击疫情的捐赠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企业没有影响,但进项税额转出,意味企业因少抵扣进项税额,而多缴增值税.企业应算清楚放弃免税待遇,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与享受免税但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哪种情况下,企业现金净流出最小,才是最划算的处理.假定上述业务,企业选择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并计算出当期应做进项税额转出5万元,则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05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因为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所以不涉及确认销项税额及计提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请思考: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季度预缴时如何处理?汇算缴时如何处理?
季度预缴时:通常情况下,以实际利润作为缴税基数,除税法特殊规定,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而导致的税会差异调整外,不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季度预缴所得时上述捐赠扣除金额即为营业外支出的账载金额105万元.
年终汇算时:一方面上述捐赠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且特别提醒各位企业,依照9号公告规定,针对上述捐赠业务,企业免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但未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应调增收入120万元,成本100万元,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同时此项捐赠扣除的金额也不再是会计上的账面金额105万元了,而应该是(120+5)=125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与视同销售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刚好相抵,即最终纳税调整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直接影响应为0.但如此操作,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有间接影响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视同销售的调整增加了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基数,如此操作不仅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而且对企业有利.如此处理的道理所在?在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应用"分解理论"对待,即把视同销售业务分为两项业务处理,如上述捐赠业务应分解为先把小汽车销售取得收入120万元,然后再以销售取得的价款用于捐赠,这样就比较好理解捐赠扣除的金额是120+5=125万元,而不是100+5=105万元了.
那有人肯定会问,上述处理是联创自己的理解吧?有文件依据否?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联创最讲究依法办事.
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关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新增如下填报规定: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如何您想了解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相关内容,请关注我们公众号往期内容.
三、正确预扣预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企业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与防疫工作相关人员的补助费是否免税问题.如企业捐赠医疗设备用于疫情防控,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调试,因此企业支付技术人员补助费,那么补助费能否享受10号公告的免税政策?
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支付的补助费资金来源必须为财政资金?对此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总局2月14日在线访谈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罗天舒司长的解读:
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企业支付相关技术人员的补助费没有超过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补助免税.
2.向员工宣讲公益性捐赠个税扣除问题.不仅涉及9号公告全额扣除的规定,而且要向员工讲清楚,员工公益性捐赠支出不仅可以在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中扣除,还可以在租金所得、财产转让等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及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员工应按照"最有利于节税"的原则选择在不同的所得中扣除.公益性捐赠如何扣除的文件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99号公告,如何您想详细了解,请关注我们公众号往期内容.如果员工选择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一定要记得要员工提供捐赠票据.
关于个人捐赠扣除,这里特别提醒您9号公告其中一项规定为: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果直接捐赠现金不得享受9号公告政策.
以上是我们依据财政部税务局最近台的相关文件,对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防护物品采购、捐赠支出及预扣预缴个税问题进行了分享,本期分享我们不是解读文件,而是针对企业将面临的实际问题给予提示.企业复工将面临的问题远不止这些,我们在下期将与大家继续分享,欢迎持续关注我们,欢迎把你的实际问题提给我们.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二)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联创继续为大家梳理如下问题.
一、研读文件,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为抗击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若干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财务人员应该在认真研读文件的基础上,一是要梳理出本企业符合哪些优惠政策的减免条件,即本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二是要在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内,研究享受优惠政策能否让企业效益最大化,即判定本企业是否要享受优惠政策.
1.判定本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要注意细节规定.如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和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这就说明并不是所有药品、口罩、消杀用品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生产企业均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黑龙江省2月10日公布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只涉及制药企业16户、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9户、消杀产品(酒精)生产企业18户、原辅材料生产企业1户.就黑龙江省而言,全省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应该不止这些,但依照公告规定,目前仅有名单企业能够享受.另外,还有的省至今还没有对外公布名单.再如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判定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应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而不能企业想当然判定.企业在依据文件判定时,还应注意相关指标应如何采集数据,如营业收入是指哪一期间的?从业人数是指哪一时点的?对这样的问题,我们联创认为:如果当地有具体规定,遵从当地具体规定;如果当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2019年营业收入和2019年平均从业人数判定.
2.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要全盘考虑是否享受.如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9号公告分别规定,取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生活服务收入、居民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均免征增值税.这里我们特别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要享受此政策应慎重考虑,因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政策,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可能会导致因对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失去客户,如果因享受免税政策而失去客户,在企业经营不是很好的情况下,有点儿得不偿失.甚至因享受免税政策,可能还会导致客户要求退款,如某宾馆1月份已开具专用发票给客户,现因为享受免税政策,开具红字专票后再给对方开具普票,对方可能因为换普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提出退款要求;
二是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当期进项税额较大,可能会导致享受免税,对企业反而不利.假定某制药企业2020年1月份取得可扣进项税额130万元,当月销售货物100万元,为抗击疫情通过公益性社团捐赠药品550万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如果该企业放弃享受免税政策:1月份应纳税额=(100+550)*13%-130=-45.5万元,即当月不需要缴税,且有留抵税额45.5万元;
如果捐赠享受免税,则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30/(100+550)]*100=2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100*13%-20=-7万元,同样当月不需要缴税,但享受免税政策让企业留抵税额只有7万元,将会减少以后各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必适用于所有企业.作为财务人员要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把好关,既不要只顾享受免税政策而让下游企业因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影响合作,也不要忽略因享受免税政策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3.关注优惠政策执行中实际问题的处理.目前,国家出台的疫情防控税收支持政策,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政策,能否与增值税优惠政策原来相关规定完全一致,值得关注各地具体规定.如某宾馆因1月份已开具专票无法换开普票,所以1月份不能享受免税或因1月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大原因放弃享受免税,能否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因1月份未享受减免税而在未来36个月内(如2月份)不得再享受8号公告带来的免税待遇?再有2月份该宾馆可否就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缴税、开具普票部分享受免税待遇呢?类似这样的问题,我们联创认为,在当前国家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应该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从宽执行.但这只是我们的意见并不能代表文件,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事先沟通.
二、利用好税收支持政策,缓解现金流困难
受疫情影响,多数企业复工复产后将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精打细算减少资金占用显得尤其重要.如何利用税收支持政策,缓解现金流困难,财务人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办理退税、抵税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及时办理留抵税额退还,增加企业现金流.
注意: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不仅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条件的企业均可以享受.
二是做好免税申报、更正申报及申报调整,增加企业现金流.
抗击疫情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在2月份出台,开始施行时间是在1月份.针对1月份免税收入,企业既有开具普通发票的、也有开具专用发票的;在政策出台前有的企业已申报1月份税款,有的没有申报;已开具专用发票部分有的已冲红,有的尚未冲红.一项看似简单的免税政策,由于出台时间滞后于施行时间,再加上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等因素的缠绕,让政策的落地给我们财务人员带来很多的麻烦.这里我们提醒大家,请用好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至今没申报且未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你最简单,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不占用资金;已申报的纳税人,应区分开具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通过对1月份申报进行更正,或在3月份申报时调整2月份申报,提早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各期应缴税款,以增加企业现金流.更正或调整申报应注意的细节问题,敬请关注公众号之前内容.
此外,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应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如果2月份已申报缴纳,可申请退费或抵以后各期应缴费额.
三是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通过税收筹划增加企业现金流.
主要适用于已按39号公告、84号公告取得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按照这两个公告的规定,此类纳税人必须满足自2019年4月1日起,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才能享受留抵税额退还.这里,联创提醒大家,留抵税额退还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均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39号公告、8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只能适用其中的一项,如果2019年纳税人选择适用留抵税额退还,可是到了12月末财务人员通过算账,发现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对企业更为有利,这可怎么对老板交待,不用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84号公告规定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在资金短缺的当下,2号公告对此类纳税人而言,应该算及时雨吧,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吧.
四是积极争取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少资金占用.
为抗击疫情,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应注意:房产税减半征收既包括从租征收的房产税,也包括从价计税的房产税.一些以收取租金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请注意:因为租赁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业,所以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可以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
这项优惠政策被好多纳税人忽略,其中原因之一,是因为享受优惠政策,财务人员有很多困惑:如何判断我企业是否发生重大损失?如何判断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我企业先行申报享受,疫情结束后税务局不认可是否加收滞纳金等等.针对财务人员的困惑,我们联创这么认为:一是企业要积极争取享受,在没有统一判断标准之前,先自行判断、先申报享受,大不了补税,或许特殊时期还能被豁免滞纳金;二是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及时了解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如有的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因疫情影响,本期营业收入或利润比去年同期减少的;
(2)因疫情影响,本期按会计制度核算为亏损的.
五是积极争取延期缴纳税款和延期缴纳社保费,缓解资金压力.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这里联创提醒您:延期缴纳税款应在在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长可延3个月;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关于延期缴纳的其他细节问题,请关注我们公众号之前的内容.
人社部发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这里联创提醒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区分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
此外,如果企业承租房产经营,特别是承租国有企业房产,特殊时期记得向房东申请减免房租哦,最近有人说,他们公司在某地区的分公司没有一个房客提出申请免租金,所以没有考虑此事儿.
三、区分不属于征税范围与免税规定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介绍,武汉某咖啡厅抗击疫情以来每天为医护人员免费提供爱心咖啡,请问这一爱心行为应否缴纳增值税;如果这家咖啡厅在抗击疫情期间将其外购的矿泉水无偿捐赠给火神山医院,应否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免费提供爱心咖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对于将外购矿泉水无偿捐赠火神山医院,业务本身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两项爱心行为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税收待遇是否完全相同呢.对此,我们联创提醒您:不属于征税范围与免税不同,前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进行任何增值税处理,包括开具发票;后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同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此提醒爱心捐赠者,请区分你的捐赠行为不属于不征税范围OR属于免税项目.爱心捐赠货物均属于征税范围,有免税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免税待遇.
以上是联创依据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对企业如何享受减免税、如何利用税收支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的分享,我们在下期将与大家继续分享,欢迎持续关注我们,欢迎把你的实际问题提给我们.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三)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今天联创将就疫情期间乃至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内,企业可能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与您一起分享.
一、停工停产损失的处理
2020年的春节是特殊的春节,有的企业节日期间难以按预期经营,如餐饮、旅游等企业;有的企业节后不能如期开工,被迫停工停产.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变质,让企业发生了损失,如期要支付的贷款利息、房租、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在入不敷出甚至是零收入的当下,无疑也成了企业的损失.企业发生损失,财务应如何处理?联创为你梳理.
1.增值税处理.
(1)如果变质食材的发票尚未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变质食材的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如果留抵税额较大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还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涉及上述业务处理的不仅包括餐饮企业,商业企业可能也会因不能正常经营导致其存货发生变质,食品加工等生产企业由于无法正常开工或物流不畅等原因导致其生产原料变质或库存商品变质等,均适用上述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是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变质等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依照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该项损失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法定资产损失,损失金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是否还有此规定?
按照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上述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财务人员要做好留存资料备查工作.企业发生上述资产损失在将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基础上,季度预缴税款时即可扣除.
二是工业企业停工损失的处理.从会计处理上看,停工损失仅指工业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生产车间发生的损失,工业企业停工期间生产车间以外发生的支出以及其他企业发生的停工期间的支出均不属于停工损失.工业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生产车间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原材料、生产工人的工资以及车间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等,即我们平时所说的与生产成本相关的料、工、费对应的损失.生产车间停工期间发生的料、工、费可以单独设立"停工损失"一级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立"停工损失"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由于季节性停工、设备修理造成的停工,其损失应计入"生产成本",而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如自然灾害、突然停电等造成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综上所述,由于疫情可能给部分工业企业造成停工损失,其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损失金额,能否在所得税前全额申报扣除?联创告诉你,不能.因为"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损失金额包括停工期间生产车间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工业企业停工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不包括生产车间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
三是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发生费用支出的处理.如前所述,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发生的利息、租金等费用支出,在入不敷出甚至是零收入的当下也构成企业的损失,但除工业企业停工损失之外,不需要单独对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实际发生相关支出时(注意不是实际支付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损益类科目即可,同时遵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要注意如前述,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
停工停产损失金额不仅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时也是企业能否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社保费的有效佐证材料.联创特别提醒财务人员:及时做好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留存工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盘点与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往来
1.盘点往来款项.突如其来的疫情,让相关行业重新洗牌.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盘点与上下游企业的往来账,尽量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对于应收账款要及时进行催收、及时掌握对方相关信息,规避对方因财务状况恶化甚至是跑路给企业带来的坏账损失;对于预付账款,要及时了解对方经营状况,对于短期无供货能力的,应考虑是否取消合同,及时收回预付账款;对于应付账款,企业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偿还款项造成当期现金流不足的风险.
2.及时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对于疫情前已签订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要及时与下游企业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以规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如以分期收款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受疫情影响购买方可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主动与下游企业沟通,修改合同中与收款时间有关的条款,以规避没有收到款项,却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的风险.
3.违约金的处理.
情况一:可能因为延期交货等原因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相当于销售额发生折让,如果已全额开具发票,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给购买方,这样销售方冲减当期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货物成本及进项税额.如某口罩生产企业2019年末与某药房签订500万个口罩销售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20年1月末,可是受疫情影响直到2月20日才运到某药房,按合同约定口罩生产企业应向某药房支付违约金1万元,某药房收到违约金应否开具发票?一定是不应该.而是应由销售方口罩生产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冲减当期销售额、当期销项税额;购买方某药房冲减口罩成本、当期进项税额.
情况二:可能因为购买方毁约不再执行合同等原因销售方向购买方而收取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由于销售方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收到违约金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应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如某家俱生产企业2019年末与某酒店签订100件家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20年1月末交货同时结算款项,可是1月28日某酒店向某家具生产企业正式告知由于疫情影响,酒店资金链断裂,无力购买之前已预订的家具,并愿意支付违约金1万元,某家具生产企业收到的1万元违约金,由于其未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收到款项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能给对方开具发票,该笔违约金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况三:可能因为购买方延期支付款项等原因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这种情况下,属于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应税行为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产生增值税等税种纳税义务,同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某家俱生产企业2019年末与某酒店签订100件家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20年1月末交货同时结算款项,某家俱生产企业2020年1月末准时交货,但某酒店因资金链断裂,直到2月末才支付款项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某家俱生产企业应就收取的1万元违约金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额、销项税额;某酒店应将支付的违约计入家俱成本及进项税额(假定对方开具的是专用发票).
三、企业用工问题的处理
1.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处理.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短期不仅难以扩大生产规模,而且可能面临缩减业务的现状,因此为降低成本,可能要裁员,这就涉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问题.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的补偿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依照财税[2019]164号文件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灵活用工的处理.在经营没有完全恢复的情况下,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可能会减少固定用工,而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按
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企业安排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涉及哪些涉税处理问题?联创告诉你:
一是支付的工资,以自制凭证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是不需要缴纳统筹部分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四、其他业务的涉税处理
1.豁免租金的涉税处理.
出租方:相当于发生销售折让行为,所以豁免租金增值税不做视同有偿提供租赁服务处理;免收租金期间不按房产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
承租方:租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均匀扣除.如2020年全年租金总额120万元,疫情期间出租方豁免3个月租金,则每月应扣除租金【(120-12*3)】/12.
2.外卖服务的涉税处理.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行业,据业内人士分析该行业要经过政策恢复、需求恢复、心理恢复三个阶段,在恢复时期一些餐饮企业可能会通过提供"外卖服务"来增加企业效益,那么提供"外卖服务"按"餐饮服务"OR"销售货物"缴税?"红烧肉+米饭+可乐"适用6%税率OR13%税率OR(6%+13%)税率?
财税140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此得出:"红烧肉+米饭+可乐",如果红烧肉和米饭出自本店,则"红烧肉+米饭"按照6%缴纳,"可乐"按照13%税率纳税.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红烧肉+米饭"享受生活服务业免税,"可乐"仍应按照13%税率纳税.
再如,一些餐饮企业在疫情没有完全消除之前,仅限在大堂提供服务,而一些顾客又不愿意在大堂消费,可能会点餐后打包带走,这又应如何纳税?
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务总局解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得出:顾客点餐后直接打包带走,按6%税率缴税,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享受生活服务业免税.
3.融资业务的涉税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后,很多企业都会涉及融资业务,融资业务的涉税处理较为复杂.这里,联创仅就抗击疫情最可能够涉及到的问题梳理如下:
一是支付利息的所得税扣除凭证问题.全面营改增以来,无论是向金融企业借款还是非金融企业借款,扣除的合法凭证均为发票.目前,由于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所以取得利息收入一方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二是向非向金融企业(含个人)借款利息扣除标准问题.《实施条例》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允许扣除.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请思考: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如果属于,那就意味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另外向非金融借款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参照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相当于放宽利息扣除标准.依照《国民经济分类代码》,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也曾发文明确,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问题.全面营改增后,依照财税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视同
销售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36号文件规定让这个在营改增之前颇有争议的问题变得没有争议了,应征!但有特殊情况,财税2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款行为,免征增值税.
请注意:依据该文件规定,仅限于企业集团内部的无偿借款行为,免征增值税,这里也释放一个信号,就是非集团内部的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对借出资金一方征收增值税,无争议、无商量,应依法征收!
什么是企业集团?应否登记注册?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关于企业融资涉税风险问题,联创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里予以分享,敬请持续关注理税有道.
4.取得与抗击疫情相关补助的处理.在抗击疫情期间,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员工返岗包车补贴、开工补贴等补助,在增值税上,只要与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不直接挂勾,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所得税上,如果符合财税70号文件规定条件,纳税人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不符合应在取得当期确认为应税收入.联创提醒您: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取得的各项补助基本上属于收益性补助,在取得补助的当期就要发生支出,如某口罩生产企业当地政府为扶持其能够迅速开工给予50万元补助,该企业得到补助后马上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等,此种情况下,即使符合财税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企业将50万元的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但不会让企业少缴税,还会给我们财务人员带来税会差异调整的额外负担.因为如果5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也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为此,联创建议您:将取得的50万元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同时发生支出时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为什么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计入"其他收益"?因为此笔补助不属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新冠肺炎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以企业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5.发生公益性服务的处理.近期,不断有教育机构、保险机构推出爱心公益行为,此类行为属于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缴纳增值税.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这个问题,有点儿烧脑,看联创分析:
《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包括劳务,这里的劳务,是指增值税上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各项服务(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这就意味无论是教育机构还是保险机构推出爱心公益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确定视同成本.如教育机构推出"0元购课"爱心行为,应按课程正常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发生的课酬等支出应确定为视同销售成本.
同时,"0元购课"爱心行为也是企业的一项促销行为,我们应把这项行为分解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提供培训服务;二是将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经济利益用于促销,因此,在确定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处理的同时,应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确定允许扣除的促销费用(注意:这里的促销费用不是指广告业务宣传费,没有扣除标准的限制).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爱心公益行为在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不仅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由于做视同销售处理,还增加了计算广告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数.
联创说:爱心公益行为不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你同意吗?欢迎留言交流.
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为此,联创提醒大家,在关注抗击疫情税收支持政策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对2019年末及今年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重要文件的学习,更不要忽略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带给企业和员工个人的涉税风险.我们联创将持续与大家分享关于新文件的学习,关于"两所"汇算的风险,敬请持续关注理税有道.也欢迎把你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与联创一同交流,让我们共同进步.
日子总是要过的.抗击疫情的同时,企业也要积极组织复工复产,确保能够活下来、能够持续发展.企业复工复产,财务人应做好哪些应对工作?对此,联创在研读近期国家颁布若干税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大家梳理如下问题.
一、对企业复工保障措施的正确处理
主要涉及购买口罩、酒精及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支出的处理.
1.增值税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支出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应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前提下,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发放给员工的口罩应否代扣代缴个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现金,则应代扣代缴个税,并且也应作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
3.所得税前扣除.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支出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允许据实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上,应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对捐赠支出及时处理
1.企业捐赠现金的处理.只涉及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凭有效票据全额税前扣除问题.
2.企业捐赠货物的处理.既涉及会计处理,又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等涉税处理.
进行会计处理必须先解决增值税及消费税问题.这里我们举例说明,假定某汽车生产企业2020年1月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10辆小汽车(成本100万元,不含税售价120万元).
依9号公告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但特别提醒企业注意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两个处理:一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二是进项税额转出.对于抗击疫情的捐赠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企业没有影响,但进项税额转出,意味企业因少抵扣进项税额,而多缴增值税.企业应算清楚放弃免税待遇,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与享受免税但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哪种情况下,企业现金净流出最小,才是最划算的处理.假定上述业务,企业选择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并计算出当期应做进项税额转出5万元,则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05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因为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所以不涉及确认销项税额及计提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请思考: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季度预缴时如何处理?汇算缴时如何处理?
季度预缴时:通常情况下,以实际利润作为缴税基数,除税法特殊规定,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而导致的税会差异调整外,不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季度预缴所得时上述捐赠扣除金额即为营业外支出的账载金额105万元.
年终汇算时:一方面上述捐赠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且特别提醒各位企业,依照9号公告规定,针对上述捐赠业务,企业免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但未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应调增收入120万元,成本100万元,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同时此项捐赠扣除的金额也不再是会计上的账面金额105万元了,而应该是(120+5)=125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与视同销售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刚好相抵,即最终纳税调整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直接影响应为0.但如此操作,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有间接影响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视同销售的调整增加了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基数,如此操作不仅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而且对企业有利.如此处理的道理所在?在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应用"分解理论"对待,即把视同销售业务分为两项业务处理,如上述捐赠业务应分解为先把小汽车销售取得收入120万元,然后再以销售取得的价款用于捐赠,这样就比较好理解捐赠扣除的金额是120+5=125万元,而不是100+5=105万元了.
那有人肯定会问,上述处理是联创自己的理解吧?有文件依据否?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联创最讲究依法办事.
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关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新增如下填报规定: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如何您想了解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相关内容,请关注我们公众号往期内容.
三、正确预扣预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企业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与防疫工作相关人员的补助费是否免税问题.如企业捐赠医疗设备用于疫情防控,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调试,因此企业支付技术人员补助费,那么补助费能否享受10号公告的免税政策?
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支付的补助费资金来源必须为财政资金?对此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总局2月14日在线访谈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罗天舒司长的解读:
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企业支付相关技术人员的补助费没有超过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补助免税.
2.向员工宣讲公益性捐赠个税扣除问题.不仅涉及9号公告全额扣除的规定,而且要向员工讲清楚,员工公益性捐赠支出不仅可以在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中扣除,还可以在租金所得、财产转让等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及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员工应按照"最有利于节税"的原则选择在不同的所得中扣除.公益性捐赠如何扣除的文件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99号公告,如何您想详细了解,请关注我们公众号往期内容.如果员工选择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一定要记得要员工提供捐赠票据.
关于个人捐赠扣除,这里特别提醒您9号公告其中一项规定为: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果直接捐赠现金不得享受9号公告政策.
以上是我们依据财政部税务局最近台的相关文件,对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防护物品采购、捐赠支出及预扣预缴个税问题进行了分享,本期分享我们不是解读文件,而是针对企业将面临的实际问题给予提示.企业复工将面临的问题远不止这些,我们在下期将与大家继续分享,欢迎持续关注我们,欢迎把你的实际问题提给我们.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二)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联创继续为大家梳理如下问题.
一、研读文件,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为抗击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若干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财务人员应该在认真研读文件的基础上,一是要梳理出本企业符合哪些优惠政策的减免条件,即本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二是要在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内,研究享受优惠政策能否让企业效益最大化,即判定本企业是否要享受优惠政策.
1.判定本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要注意细节规定.如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和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这就说明并不是所有药品、口罩、消杀用品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生产企业均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黑龙江省2月10日公布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只涉及制药企业16户、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9户、消杀产品(酒精)生产企业18户、原辅材料生产企业1户.就黑龙江省而言,全省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应该不止这些,但依照公告规定,目前仅有名单企业能够享受.另外,还有的省至今还没有对外公布名单.再如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判定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应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而不能企业想当然判定.企业在依据文件判定时,还应注意相关指标应如何采集数据,如营业收入是指哪一期间的?从业人数是指哪一时点的?对这样的问题,我们联创认为:如果当地有具体规定,遵从当地具体规定;如果当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2019年营业收入和2019年平均从业人数判定.
2.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要全盘考虑是否享受.如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9号公告分别规定,取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生活服务收入、居民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均免征增值税.这里我们特别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要享受此政策应慎重考虑,因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政策,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可能会导致因对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失去客户,如果因享受免税政策而失去客户,在企业经营不是很好的情况下,有点儿得不偿失.甚至因享受免税政策,可能还会导致客户要求退款,如某宾馆1月份已开具专用发票给客户,现因为享受免税政策,开具红字专票后再给对方开具普票,对方可能因为换普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提出退款要求;
二是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当期进项税额较大,可能会导致享受免税,对企业反而不利.假定某制药企业2020年1月份取得可扣进项税额130万元,当月销售货物100万元,为抗击疫情通过公益性社团捐赠药品550万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如果该企业放弃享受免税政策:1月份应纳税额=(100+550)*13%-130=-45.5万元,即当月不需要缴税,且有留抵税额45.5万元;
如果捐赠享受免税,则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30/(100+550)]*100=2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100*13%-20=-7万元,同样当月不需要缴税,但享受免税政策让企业留抵税额只有7万元,将会减少以后各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必适用于所有企业.作为财务人员要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把好关,既不要只顾享受免税政策而让下游企业因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影响合作,也不要忽略因享受免税政策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3.关注优惠政策执行中实际问题的处理.目前,国家出台的疫情防控税收支持政策,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政策,能否与增值税优惠政策原来相关规定完全一致,值得关注各地具体规定.如某宾馆因1月份已开具专票无法换开普票,所以1月份不能享受免税或因1月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大原因放弃享受免税,能否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因1月份未享受减免税而在未来36个月内(如2月份)不得再享受8号公告带来的免税待遇?再有2月份该宾馆可否就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缴税、开具普票部分享受免税待遇呢?类似这样的问题,我们联创认为,在当前国家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应该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从宽执行.但这只是我们的意见并不能代表文件,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事先沟通.
二、利用好税收支持政策,缓解现金流困难
受疫情影响,多数企业复工复产后将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精打细算减少资金占用显得尤其重要.如何利用税收支持政策,缓解现金流困难,财务人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办理退税、抵税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及时办理留抵税额退还,增加企业现金流.
注意: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不仅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条件的企业均可以享受.
二是做好免税申报、更正申报及申报调整,增加企业现金流.
抗击疫情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在2月份出台,开始施行时间是在1月份.针对1月份免税收入,企业既有开具普通发票的、也有开具专用发票的;在政策出台前有的企业已申报1月份税款,有的没有申报;已开具专用发票部分有的已冲红,有的尚未冲红.一项看似简单的免税政策,由于出台时间滞后于施行时间,再加上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等因素的缠绕,让政策的落地给我们财务人员带来很多的麻烦.这里我们提醒大家,请用好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至今没申报且未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你最简单,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不占用资金;已申报的纳税人,应区分开具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通过对1月份申报进行更正,或在3月份申报时调整2月份申报,提早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各期应缴税款,以增加企业现金流.更正或调整申报应注意的细节问题,敬请关注公众号之前内容.
此外,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应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如果2月份已申报缴纳,可申请退费或抵以后各期应缴费额.
三是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通过税收筹划增加企业现金流.
主要适用于已按39号公告、84号公告取得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按照这两个公告的规定,此类纳税人必须满足自2019年4月1日起,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才能享受留抵税额退还.这里,联创提醒大家,留抵税额退还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均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39号公告、8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只能适用其中的一项,如果2019年纳税人选择适用留抵税额退还,可是到了12月末财务人员通过算账,发现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对企业更为有利,这可怎么对老板交待,不用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84号公告规定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在资金短缺的当下,2号公告对此类纳税人而言,应该算及时雨吧,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吧.
四是积极争取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少资金占用.
为抗击疫情,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应注意:房产税减半征收既包括从租征收的房产税,也包括从价计税的房产税.一些以收取租金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请注意:因为租赁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业,所以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可以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
这项优惠政策被好多纳税人忽略,其中原因之一,是因为享受优惠政策,财务人员有很多困惑:如何判断我企业是否发生重大损失?如何判断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我企业先行申报享受,疫情结束后税务局不认可是否加收滞纳金等等.针对财务人员的困惑,我们联创这么认为:一是企业要积极争取享受,在没有统一判断标准之前,先自行判断、先申报享受,大不了补税,或许特殊时期还能被豁免滞纳金;二是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及时了解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如有的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因疫情影响,本期营业收入或利润比去年同期减少的;
(2)因疫情影响,本期按会计制度核算为亏损的.
五是积极争取延期缴纳税款和延期缴纳社保费,缓解资金压力.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这里联创提醒您:延期缴纳税款应在在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长可延3个月;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关于延期缴纳的其他细节问题,请关注我们公众号之前的内容.
人社部发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这里联创提醒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区分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
此外,如果企业承租房产经营,特别是承租国有企业房产,特殊时期记得向房东申请减免房租哦,最近有人说,他们公司在某地区的分公司没有一个房客提出申请免租金,所以没有考虑此事儿.
三、区分不属于征税范围与免税规定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介绍,武汉某咖啡厅抗击疫情以来每天为医护人员免费提供爱心咖啡,请问这一爱心行为应否缴纳增值税;如果这家咖啡厅在抗击疫情期间将其外购的矿泉水无偿捐赠给火神山医院,应否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免费提供爱心咖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对于将外购矿泉水无偿捐赠火神山医院,业务本身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两项爱心行为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税收待遇是否完全相同呢.对此,我们联创提醒您:不属于征税范围与免税不同,前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进行任何增值税处理,包括开具发票;后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同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此提醒爱心捐赠者,请区分你的捐赠行为不属于不征税范围OR属于免税项目.爱心捐赠货物均属于征税范围,有免税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免税待遇.
以上是联创依据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对企业如何享受减免税、如何利用税收支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的分享,我们在下期将与大家继续分享,欢迎持续关注我们,欢迎把你的实际问题提给我们.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三)
企业复工复产,财务忙啥?今天联创将就疫情期间乃至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内,企业可能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与您一起分享.
一、停工停产损失的处理
2020年的春节是特殊的春节,有的企业节日期间难以按预期经营,如餐饮、旅游等企业;有的企业节后不能如期开工,被迫停工停产.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变质,让企业发生了损失,如期要支付的贷款利息、房租、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在入不敷出甚至是零收入的当下,无疑也成了企业的损失.企业发生损失,财务应如何处理?联创为你梳理.
1.增值税处理.
(1)如果变质食材的发票尚未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变质食材的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如果留抵税额较大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还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涉及上述业务处理的不仅包括餐饮企业,商业企业可能也会因不能正常经营导致其存货发生变质,食品加工等生产企业由于无法正常开工或物流不畅等原因导致其生产原料变质或库存商品变质等,均适用上述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是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变质等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依照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该项损失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法定资产损失,损失金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是否还有此规定?
按照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上述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财务人员要做好留存资料备查工作.企业发生上述资产损失在将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基础上,季度预缴税款时即可扣除.
二是工业企业停工损失的处理.从会计处理上看,停工损失仅指工业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生产车间发生的损失,工业企业停工期间生产车间以外发生的支出以及其他企业发生的停工期间的支出均不属于停工损失.工业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生产车间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原材料、生产工人的工资以及车间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等,即我们平时所说的与生产成本相关的料、工、费对应的损失.生产车间停工期间发生的料、工、费可以单独设立"停工损失"一级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立"停工损失"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由于季节性停工、设备修理造成的停工,其损失应计入"生产成本",而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如自然灾害、突然停电等造成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综上所述,由于疫情可能给部分工业企业造成停工损失,其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损失金额,能否在所得税前全额申报扣除?联创告诉你,不能.因为"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损失金额包括停工期间生产车间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工业企业停工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不包括生产车间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
三是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发生费用支出的处理.如前所述,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发生的利息、租金等费用支出,在入不敷出甚至是零收入的当下也构成企业的损失,但除工业企业停工损失之外,不需要单独对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实际发生相关支出时(注意不是实际支付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损益类科目即可,同时遵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要注意如前述,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
停工停产损失金额不仅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时也是企业能否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社保费的有效佐证材料.联创特别提醒财务人员:及时做好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留存工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盘点与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往来
1.盘点往来款项.突如其来的疫情,让相关行业重新洗牌.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盘点与上下游企业的往来账,尽量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对于应收账款要及时进行催收、及时掌握对方相关信息,规避对方因财务状况恶化甚至是跑路给企业带来的坏账损失;对于预付账款,要及时了解对方经营状况,对于短期无供货能力的,应考虑是否取消合同,及时收回预付账款;对于应付账款,企业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偿还款项造成当期现金流不足的风险.
2.及时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对于疫情前已签订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要及时与下游企业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以规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如以分期收款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受疫情影响购买方可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主动与下游企业沟通,修改合同中与收款时间有关的条款,以规避没有收到款项,却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的风险.
3.违约金的处理.
情况一:可能因为延期交货等原因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相当于销售额发生折让,如果已全额开具发票,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给购买方,这样销售方冲减当期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货物成本及进项税额.如某口罩生产企业2019年末与某药房签订500万个口罩销售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20年1月末,可是受疫情影响直到2月20日才运到某药房,按合同约定口罩生产企业应向某药房支付违约金1万元,某药房收到违约金应否开具发票?一定是不应该.而是应由销售方口罩生产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冲减当期销售额、当期销项税额;购买方某药房冲减口罩成本、当期进项税额.
情况二:可能因为购买方毁约不再执行合同等原因销售方向购买方而收取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由于销售方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收到违约金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应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如某家俱生产企业2019年末与某酒店签订100件家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20年1月末交货同时结算款项,可是1月28日某酒店向某家具生产企业正式告知由于疫情影响,酒店资金链断裂,无力购买之前已预订的家具,并愿意支付违约金1万元,某家具生产企业收到的1万元违约金,由于其未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收到款项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能给对方开具发票,该笔违约金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况三:可能因为购买方延期支付款项等原因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这种情况下,属于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应税行为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产生增值税等税种纳税义务,同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某家俱生产企业2019年末与某酒店签订100件家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20年1月末交货同时结算款项,某家俱生产企业2020年1月末准时交货,但某酒店因资金链断裂,直到2月末才支付款项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某家俱生产企业应就收取的1万元违约金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额、销项税额;某酒店应将支付的违约计入家俱成本及进项税额(假定对方开具的是专用发票).
三、企业用工问题的处理
1.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处理.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短期不仅难以扩大生产规模,而且可能面临缩减业务的现状,因此为降低成本,可能要裁员,这就涉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问题.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的补偿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依照财税[2019]164号文件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灵活用工的处理.在经营没有完全恢复的情况下,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可能会减少固定用工,而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按
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企业安排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涉及哪些涉税处理问题?联创告诉你:
一是支付的工资,以自制凭证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是不需要缴纳统筹部分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四、其他业务的涉税处理
1.豁免租金的涉税处理.
出租方:相当于发生销售折让行为,所以豁免租金增值税不做视同有偿提供租赁服务处理;免收租金期间不按房产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
承租方:租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均匀扣除.如2020年全年租金总额120万元,疫情期间出租方豁免3个月租金,则每月应扣除租金【(120-12*3)】/12.
2.外卖服务的涉税处理.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行业,据业内人士分析该行业要经过政策恢复、需求恢复、心理恢复三个阶段,在恢复时期一些餐饮企业可能会通过提供"外卖服务"来增加企业效益,那么提供"外卖服务"按"餐饮服务"OR"销售货物"缴税?"红烧肉+米饭+可乐"适用6%税率OR13%税率OR(6%+13%)税率?
财税140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此得出:"红烧肉+米饭+可乐",如果红烧肉和米饭出自本店,则"红烧肉+米饭"按照6%缴纳,"可乐"按照13%税率纳税.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红烧肉+米饭"享受生活服务业免税,"可乐"仍应按照13%税率纳税.
再如,一些餐饮企业在疫情没有完全消除之前,仅限在大堂提供服务,而一些顾客又不愿意在大堂消费,可能会点餐后打包带走,这又应如何纳税?
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务总局解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得出:顾客点餐后直接打包带走,按6%税率缴税,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享受生活服务业免税.
3.融资业务的涉税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后,很多企业都会涉及融资业务,融资业务的涉税处理较为复杂.这里,联创仅就抗击疫情最可能够涉及到的问题梳理如下:
一是支付利息的所得税扣除凭证问题.全面营改增以来,无论是向金融企业借款还是非金融企业借款,扣除的合法凭证均为发票.目前,由于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所以取得利息收入一方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二是向非向金融企业(含个人)借款利息扣除标准问题.《实施条例》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允许扣除.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请思考: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如果属于,那就意味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另外向非金融借款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参照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相当于放宽利息扣除标准.依照《国民经济分类代码》,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也曾发文明确,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问题.全面营改增后,依照财税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视同
销售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36号文件规定让这个在营改增之前颇有争议的问题变得没有争议了,应征!但有特殊情况,财税2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款行为,免征增值税.
请注意:依据该文件规定,仅限于企业集团内部的无偿借款行为,免征增值税,这里也释放一个信号,就是非集团内部的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对借出资金一方征收增值税,无争议、无商量,应依法征收!
什么是企业集团?应否登记注册?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关于企业融资涉税风险问题,联创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里予以分享,敬请持续关注理税有道.
4.取得与抗击疫情相关补助的处理.在抗击疫情期间,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员工返岗包车补贴、开工补贴等补助,在增值税上,只要与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不直接挂勾,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所得税上,如果符合财税70号文件规定条件,纳税人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不符合应在取得当期确认为应税收入.联创提醒您: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取得的各项补助基本上属于收益性补助,在取得补助的当期就要发生支出,如某口罩生产企业当地政府为扶持其能够迅速开工给予50万元补助,该企业得到补助后马上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等,此种情况下,即使符合财税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企业将50万元的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但不会让企业少缴税,还会给我们财务人员带来税会差异调整的额外负担.因为如果5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也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为此,联创建议您:将取得的50万元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同时发生支出时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为什么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计入"其他收益"?因为此笔补助不属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新冠肺炎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以企业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5.发生公益性服务的处理.近期,不断有教育机构、保险机构推出爱心公益行为,此类行为属于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缴纳增值税.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这个问题,有点儿烧脑,看联创分析:
《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包括劳务,这里的劳务,是指增值税上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各项服务(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这就意味无论是教育机构还是保险机构推出爱心公益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确定视同成本.如教育机构推出"0元购课"爱心行为,应按课程正常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发生的课酬等支出应确定为视同销售成本.
同时,"0元购课"爱心行为也是企业的一项促销行为,我们应把这项行为分解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提供培训服务;二是将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经济利益用于促销,因此,在确定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处理的同时,应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确定允许扣除的促销费用(注意:这里的促销费用不是指广告业务宣传费,没有扣除标准的限制).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爱心公益行为在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不仅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由于做视同销售处理,还增加了计算广告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数.
联创说:爱心公益行为不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你同意吗?欢迎留言交流.
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为此,联创提醒大家,在关注抗击疫情税收支持政策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对2019年末及今年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重要文件的学习,更不要忽略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带给企业和员工个人的涉税风险.我们联创将持续与大家分享关于新文件的学习,关于"两所"汇算的风险,敬请持续关注理税有道.也欢迎把你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与联创一同交流,让我们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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