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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法有哪些让人值得期待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增值税法")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新增值税法"有哪些变化呢? 一、起征点以下可以不申报增值税 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增值税法")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新增值税法"有哪些变化呢? 一、起征点以下可以不申报增值税 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增值税法")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新增值税法"有哪些变化呢?
一、起征点以下可以不申报增值税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原政策结论: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但是需要申报.
"新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新法结论:未达起征点,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申报.(注:新法优于旧法,"增值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级次相同,"增值税法"不要求非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则不必依照"税收征管法"申报.)
二、起征点适用范围扩大至全体纳税人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新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新旧对比:
原政策对于起征点虽然也规定至"季度销售额三十万元",但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且未限制纳税人类型,且直接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虽然后续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会对税法作出解释,但是下位法无权对于上位法明确事项作出改变,因此我们判断,起征点政策应当已经扩展到所有纳税人.
注1:"新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估计主要不是考量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自觉性,而是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必要性.原政策规定,"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增值税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想必后续条例或者文件会有说明.
注2:"新增值税法"对于按次纳税的个人适用起征点并未作出规定(这里限定"季度"销售额),须关注后续政策.
注3:"新增值税法"起征点仅适用于"季度纳税"情形,但是同时规定了十日、十五日、一个季度、半年四个纳税期.那么适用这四个纳税期间申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起征点政策,也有待后续文件确认.
三、未明确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与"原政策"明确"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概念相比,"新增值税法"只提及"纳税人",并未出现"小规模纳税人"描述.但是"新增值税法"仍有"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等规定,因此这方面估计变化不会太大.可能就是文字描述方面区别;或者虽不提及"小规模纳税人"概念,但计税方法上仍如之前;或者在之后实施条例中对此予以规定.
四、视同销售范围缩小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值税法"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旧对比:
新政策视同销售范围大大缩小,其中:非应税项目已随营改增不再存在,删掉理所当然;代销、投资、利润分配基于"新增值税法"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之规定,本身即为销售行为(对价即取得股权或者减少负债),而不必"视同"销售;但是异地移送销售、无偿提供服务,以及对于公益事业赠送货物,不再视同销售.
五、视同销售直接以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新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相较于原政策,"新增值税法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更加简便、合理、易于操作.
六、明确征收征用补偿不征收增值税
"新增值税法"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原政策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虽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也可得出征收征用并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必缴纳增值税的结论,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争议."新增值税法"明确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七、核定介入更加完善
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新增值税法"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例如:甲公司销售A产品,市场价20元.按照之前规定,按照10元销售,主管税务机关会审查是否合理.但是,如果甲公司存在许多留抵进项税额,或者存在大量企业所得税待弥补亏损,与乙公司商定,按照50元销售,自己不用缴税,还帮乙公司抵税.原政策对此并无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新增值税法"堵塞了这一漏洞:价格低了不行,不具有正常商业目的高了也不行.
八、进项税额限制更严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增值税法
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乙公司进项税额合计100万元,其中购进材料部分60万元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购进职工福利部分15万元,购买房屋一处25万元并暂时闲置.
按照原政策理论,"可抵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明确不可抵进项税额",上述只有15万元不可抵扣,85万元可以抵扣.
而按照"新增值税法",则是加上了"与应税交易相关进项税额"这个条件,上述购进材料部分60万元肯定可以抵扣,购进职工福利部分15万元肯定不得抵扣,但是购买房屋一处25万元并暂时闲置部分是否可以抵扣则将成为疑问,有待财税主管部门后续明确,我们也可以持续关注.
九、部分进项税额转为可以抵扣
原政策:
"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新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与原政策"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直接不得抵扣"相比,"新增值税法"将其不得抵扣范围限定于"直接用于消费".既然这样规定,肯定会有部分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可以抵扣.但何为"直接用于消费",有待后续明确.
十、混合销售范围扩大
原政策:"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新增值税法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原政策混合销售只适用于"服务+货物"的组合.例如:丙公司销售家电同时送货到门,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票即可.但是对于丁公司销售商品房赠送家具,则属于"不动产+货物",不适用混合销售,应当分别计税.
"新增值税法"将混合销售扩展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例如上述"销售商品房赠送家具",一并按照销售商品房计税即可.
十一、申报期间有所调整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新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
新增值税法
删除了1日、3日、5日三个纳税期间(其实一直也没什么用),增加了半年(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半年作为一个纳税期间申报增值税.
十二、增加了"合并纳税"规定
"新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条件有待后期明确.
十三、增值税监管更严
"新增值税法"第四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十四、原政策将有五年过渡期
"新增值税法"第四十五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一、起征点以下可以不申报增值税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原政策结论: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但是需要申报.
"新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新法结论:未达起征点,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申报.(注:新法优于旧法,"增值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级次相同,"增值税法"不要求非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则不必依照"税收征管法"申报.)
二、起征点适用范围扩大至全体纳税人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新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新旧对比:
原政策对于起征点虽然也规定至"季度销售额三十万元",但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且未限制纳税人类型,且直接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虽然后续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会对税法作出解释,但是下位法无权对于上位法明确事项作出改变,因此我们判断,起征点政策应当已经扩展到所有纳税人.
注1:"新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估计主要不是考量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自觉性,而是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必要性.原政策规定,"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增值税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想必后续条例或者文件会有说明.
注2:"新增值税法"对于按次纳税的个人适用起征点并未作出规定(这里限定"季度"销售额),须关注后续政策.
注3:"新增值税法"起征点仅适用于"季度纳税"情形,但是同时规定了十日、十五日、一个季度、半年四个纳税期.那么适用这四个纳税期间申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起征点政策,也有待后续文件确认.
三、未明确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与"原政策"明确"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概念相比,"新增值税法"只提及"纳税人",并未出现"小规模纳税人"描述.但是"新增值税法"仍有"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等规定,因此这方面估计变化不会太大.可能就是文字描述方面区别;或者虽不提及"小规模纳税人"概念,但计税方法上仍如之前;或者在之后实施条例中对此予以规定.
四、视同销售范围缩小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值税法"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旧对比:
新政策视同销售范围大大缩小,其中:非应税项目已随营改增不再存在,删掉理所当然;代销、投资、利润分配基于"新增值税法"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之规定,本身即为销售行为(对价即取得股权或者减少负债),而不必"视同"销售;但是异地移送销售、无偿提供服务,以及对于公益事业赠送货物,不再视同销售.
五、视同销售直接以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新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相较于原政策,"新增值税法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更加简便、合理、易于操作.
六、明确征收征用补偿不征收增值税
"新增值税法"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原政策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虽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也可得出征收征用并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必缴纳增值税的结论,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争议."新增值税法"明确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七、核定介入更加完善
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新增值税法"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例如:甲公司销售A产品,市场价20元.按照之前规定,按照10元销售,主管税务机关会审查是否合理.但是,如果甲公司存在许多留抵进项税额,或者存在大量企业所得税待弥补亏损,与乙公司商定,按照50元销售,自己不用缴税,还帮乙公司抵税.原政策对此并无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新增值税法"堵塞了这一漏洞:价格低了不行,不具有正常商业目的高了也不行.
八、进项税额限制更严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增值税法
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乙公司进项税额合计100万元,其中购进材料部分60万元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购进职工福利部分15万元,购买房屋一处25万元并暂时闲置.
按照原政策理论,"可抵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明确不可抵进项税额",上述只有15万元不可抵扣,85万元可以抵扣.
而按照"新增值税法",则是加上了"与应税交易相关进项税额"这个条件,上述购进材料部分60万元肯定可以抵扣,购进职工福利部分15万元肯定不得抵扣,但是购买房屋一处25万元并暂时闲置部分是否可以抵扣则将成为疑问,有待财税主管部门后续明确,我们也可以持续关注.
九、部分进项税额转为可以抵扣
原政策:
"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新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与原政策"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直接不得抵扣"相比,"新增值税法"将其不得抵扣范围限定于"直接用于消费".既然这样规定,肯定会有部分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可以抵扣.但何为"直接用于消费",有待后续明确.
十、混合销售范围扩大
原政策:"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新增值税法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原政策混合销售只适用于"服务+货物"的组合.例如:丙公司销售家电同时送货到门,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票即可.但是对于丁公司销售商品房赠送家具,则属于"不动产+货物",不适用混合销售,应当分别计税.
"新增值税法"将混合销售扩展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例如上述"销售商品房赠送家具",一并按照销售商品房计税即可.
十一、申报期间有所调整
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新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
新增值税法
删除了1日、3日、5日三个纳税期间(其实一直也没什么用),增加了半年(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半年作为一个纳税期间申报增值税.
十二、增加了"合并纳税"规定
"新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条件有待后期明确.
十三、增值税监管更严
"新增值税法"第四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十四、原政策将有五年过渡期
"新增值税法"第四十五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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