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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27
文章作者:记账报税
摘要: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适当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企业所得税优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适当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必须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备案资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一)留存备查资料的种类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清单随《目录》修订而修订.
  (二)留存备查资料整理的时间要求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
  (三)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报送总机构汇总的情形
  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如: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事项,该分支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2.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的情形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三、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办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享受优惠政策事项的后续管理要求
  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其他优惠事项的核查,由各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开展后续管理等.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简介
  该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编制,主要内容有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详见本书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现有69项优惠事项.
  企业财务人员应充分熟悉该《目录》,根据《目录》所列优惠事项,对照企业实际情况,将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做到了然于胸.企业决定选择享受某项优惠政策时,首先应严格对照《目录》所列的政策依据,避免优惠政策的误用或误解带给企业的税务风险;其次,按《目录》所列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并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最后,按《目录》所列的"享受优惠时间"开始享受,并按规定做好后续管理.
  《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更新.总局曾经在2015年发布过2015版,现有的2017版就是在其基础上修订更新而来,随着新的优惠政策出台和老的优惠政策失效,总局以后应该是每隔一段时间对目录进行更新,企业应关注最新版目录.
  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尚未修订《目录》,但是已经新增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限制的取消等尚未更新加入.
  六、会计人员如何给所在企业找到合适的优惠政策
  有些会计人员,不去关心自己所在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国家颁布的优惠政策,浑浑噩噩,该用的优惠政策不积极利用或争取,造成企业缴纳一些冤枉税.
  有些会计人员,到时非常积极地加入到各种群,或看一些财税文章,也知道很多优惠政策.知道太多也麻烦,面对一大堆的优惠政策,会计人员如何给所在企业找到合适的优惠政策呢?
  其实,办法非常的简单!
  先下载一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认真的浏览一遍,凡是跟自己企业相关的优惠事项,先选到一边去,然后来慢慢的深入研究,跟自己企业无关的就不用去管它.
  无论是《目录》还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对于优惠政策都列有优惠政策的依据(即各种文件名称与文号),根据这些依据在网上逐一找到文件原文,比照企业的实际情况,看看是否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自己所在企业能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
  七、优惠事项填报的简要说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由于篇幅所限,此处只能做简要说明.
  (一)免税收入优惠事项
  免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特殊照顾.
  企业涉及到免税收入优惠事项的,应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要求填报的"免税收入"共计有十项,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二)减计收入优惠事项
  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涉及到减计收入优惠事项的,应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填报,目前共有四项,包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等.
  (三)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也是最著名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另外还有一个政策,经常被人忽略,那就是: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即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70号)规定的,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企业涉及到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应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填报,同时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还要求同时填报A107012表.
  (四)所得减免优惠事项
  所得税减免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所得实施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涉及到所得税减免优惠事项的,应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该表把所得税减免优惠事项分成九项.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事项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属于扣除项目的投资,准予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涉及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事项的,应填报《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该表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减低税率或直接减免所得税应纳税额优惠项目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可以通过降低实际税率和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优惠.
  企业所得税目前的法定税率是25%,因此如果实际执行的税率低于这个比例就是一种优惠.减低税率优惠,目前比较著名的优惠政策就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
  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有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涉及到减低税率或直接减免所得税应纳税额优惠事项的,应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七)税额抵免优惠项目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涉及到税额抵免优惠事项的,应填报《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问题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企业可以同时适用多项优惠政策时,根据税法规定规定,有些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有些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是指企业在享受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企业对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累加享受.
  (一)不能叠加享受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可以叠加享受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3.近年出台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近年推出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均属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录》所列69项优惠事项,除第69项属于"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其余68项都属于理论上可以叠加享受的优惠政策.比如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但是,理论上可以叠加享受不等于实际上就可以叠加享受.同样是小微企业,按照财税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同时满足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时候就无法同时叠加享受,因为财税13号没有规定可以在税率15%的基础上再减按多少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只能选择对企业最优的方案.
  同样的,如果企业应税所得项目,已经属于免税的,那么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定额扣除等,有无其他优惠政策也是无所谓的.
  (三)《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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