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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取得两笔不同性质的收入,个税该如何缴

发布时间:2020-03-27
文章作者:代理记账
摘要:
【问题】 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请问,这两笔收入应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可以同时给一个人既申报工资薪金又申报劳务报酬吗? 【答
  【问题】
  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请问,这两笔收入应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可以同时给一个人既申报工资薪金又申报劳务报酬吗?
  【答复】
  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财税〕164号文件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包括在销售服务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综上所述,笔者理解为:对于保险公司员工在履行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又兼职本公司保险推销业务,按照相应的佣金方式结算个人收入,属于公司支付报酬的计算方式,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以理解为兼不同业务岗位的工作;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向本单位人员支付,不属于向本单位之外的个人支付款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特殊性税收政策不适用于本单位员工兼不同岗位的范围,适用于外部人员.因此,员工为供职单位提供的本职岗位外的服务,计算收入的方式不同,属于内部计酬方式,视为在本单位从事多个岗位工作,合并为员工薪酬.
  在实务中,相似的允许员工推销本单位产品并给予相应报酬的业务形态还有很多,可以参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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