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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做错账,没想到带来了“天大”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0-03-27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看看这笔不该犯错的错账 企业2019年10月份新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是认缴的资本,但是会计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1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1000万元 会计的理由是:应收股东的投资尚未到位,为了体现在账面上1
  看看这笔不该犯错的错账
  企业2019年10月份新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是认缴的资本,但是会计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1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1000万元
  会计的理由是:应收股东的投资尚未到位,为了体现在账面上1000万元,因此挂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会计的一笔错账,竟然带来了"天大"的税务风险!
  风险一
  印花税=1000万元*万分之2.5=2500元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参考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风险二
  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20%=200万元
  参考1:
  财税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2:
  国税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参考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三
  增值税=借款金额1000万元*假若同期贷款利率10%*一般纳税人税率6%=6万元
  参考1: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参考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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